
本文转自:江苏法治报
因无力支付融资租赁租金,为规避设备远程锁车处置,公司负责人伙同技术人员专门研制GPS扰装置,非法屏蔽近亿元高空作业车远程管控指令。近日,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,两名被告人均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、五年。
某消防安全设备公司以融资租赁模式,向A公司出售80台总价值近亿元的高空作业车。为管控融资租赁资产风险,出卖方上线自主研发的高空作业平台远程服务系统,可对车辆实时定位、采集运行数据,并在承租人逾期时执行远程锁车操作。
2024年初,A司因租金逾期,面临设备被远程锁定的风险。为继续对外出租牟利,该公司负责人通过中间人江某,找到精通工程机械电路的黄某,商议研发能够阻断远程锁车指令的干扰设备。黄某拆解车辆GPS终端、工业控制器,采集通讯数据并改写程序,成功定制出专用GPS干扰器。
随后A公司分两批向江某采购80台干扰器,共计支付12万元,江某从中向黄某支付研发报酬6.4万元。在江某指导下,涉案车辆全部加装干扰器,其中79台继续投入租赁经营。出卖方多次下发远程锁车指令均被设备拦截,管控彻底失效,直至案发前A公司才自行拆除40台干扰器。经司法鉴定,该装置实质性破坏远程管理系统运行逻辑,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。公安机关案发后扣押剩余70台干扰器,黄某家属代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6.4万元。
法院围绕罪名定性、主从犯认定、量刑情节三大核心焦点审理认为:案涉包含后台服务器、车载终端、车载控制器在内的远程运维平台,具备数据自动存储、运算、指令下发功能,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。江某、黄某定向研制、售卖屏蔽锁车功能的干扰设备,直接导致整套系统无法正常履职,完全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,且造成近亿元大型机械设备脱离管控,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,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在共同犯罪地位上,黄某并非单纯提供零部件,而是依靠专业技术完成数据破译、程序改写,是作案工具的核心设计者,对犯罪得逞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,依法认定为主犯。量刑方面,江某具有累犯情节予以从重处罚;二人均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;黄某系初犯且全额退赃,酌情从轻考量。
最终法院判决:被告人江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;被告人黄某犯同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一审宣判后,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本案警示,技术能力绝不能逾越法律红线。即便以规避债务为动机,通过编程改造、加装干扰装置恶意干扰企业设备远程监控系统,同样构成刑事犯罪,技术提供者因发挥核心作用也会被认定为主犯承担重责。
融资租赁业态中,出租方依托物联网、远程控制系统对租赁物进行监管证券配资最简单最准方法,是受法律保护的合规风控手段。承租方逾期后拒不履约,还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管控设备,不仅要承担租赁合同项下违约责任,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,还将触碰刑法底线,付出沉重刑事代价。相关技术从业者更应坚守职业底线,拒绝为他人设计、制作用于规避监管、破坏信息系统的非法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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